基礎大法修訂后,土壤修復產業向左還是向右?
發布時間:2020.04.28 新聞來源:河北鑫振景節能環?萍加邢薰
淺談新《土地管理法》對土壤修復產業的影響
土地制度是國家的根本制度之一,土地管理法對經濟社會的影響也遠超一般法律的范疇,2020年1月1日,修訂后的《土地管理法》(以下簡稱“20版土地管理法”)、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》正式施行,3月12日,國務院發布《關于授權和委托用地審批權的決定》,一系列大刀闊斧的改革引起廣泛關注。
人們往往高估一件事物在短期內引起的變化,而低估一些事物的長期影響。土壤修復產業是土地利用的伴生產業(雖然很微小,2019年土壤修復產業規模約200——300億,而房地產銷售規模在2019年已近16萬億),其產業結構、商業模式直接受土地管理法的影響。盡管從字面上看,新法只是將“防止污染土地”改成“防止土壤污染”,但新法對土地管理制度的重大修訂會直接影響房地產業,進而間接影響土壤修復產業。在某種程度上,房地產業是早期推進中國土壤修復發展的源動力,“先有市場后有法”,2009年產生市場化土壤修復項目,2019年土壤污染防治法才正式施行,房地產業的發展促使大量的城市工業用地轉為商業、居住等用地,用地性質的變化對土壤環境質量提出更高的要求,進而催生出土壤修復產業。
隨著20版土地管理法的實施,我們認為土壤修復領域有可能發生兩個重要變化。
集體建設用地修復項目將成為修復市場新動力
此次修法最大的一個亮點就是解決了集體建設用地的地位問題,2004版土地管理法規定,集體建設用地僅包含三種利用形式:1)興辦鄉鎮企業;2)建設村民住宅;3)建設鄉(鎮)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。除上述三種利用形式外,集體經濟組織外的單位或者個人若需要使用某塊集體建設用地,只能先將該集體建設用地征為國有,再通過“招拍掛”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權;2009版房地產管理法也規定集體所有的土地經依法征收轉為國有土地后,該幅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方可有償轉讓,進入房地產開發流程。20版土地管理法直接將上述條款刪除,房地產管理法則增加了“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”補充條款;這意味著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進入市場的法律障礙被打破,為建立同價同權、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鋪平了道路。
長期以來珠三角土壤修復市場與長三角市場存在明顯的差距,據不完全統計,截止目前珠三角僅出現一例合同額超過1億的土壤修復工程,而長三角為20個左右,甚至武漢市的已修復工程量都超過珠三角總量,這其中固然有監管方式、產業結構的影響,但更深層次的原因是土地管理制度的問題。在珠三角,“三來一補”的早期工廠模式塑造了“包租婆經濟”,土地與利益的緊密關聯促使農民形成了愈來愈強的土地利益“歸私”意識。這種地權意識實際上就是土地財產權意識。農民認為土地是集體所有的,根本上是歸個體所有的。于是我們看到像東莞、深圳的土地開發強度已經接近或超過50%(北京約為22%),并有大量的小產權房(民間估測深圳小產權房占比約50%),地方政府征地成本巨大。在2019年土壤修復分析報告中,沒有一個項目是來自于集體土地所有者進行的修復,并不是因為集體土地不需要修復(早期大量的鄉鎮企業以及外租廠房都可能存在土壤污染,其管理水平較一般的國有企業更低,造成污染的可能性更大),更大可能是由于集體建設用地游離于國有土地市場之外,流動性較差,污染責任方、開發受益方都沒有意愿進行修復,監管單位在土壤環境監管體系建立初期,沒有精力也無意愿去碰硬釘子,形成了事實上的“三不管地帶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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